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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7民初371号

吴平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代祖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平刚;代祖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7民初371号

原告:吴平刚,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代祖成,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紫荆路******2-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9803311U。

负责人:夏旭,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平刚与被告代祖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吴平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兴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治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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