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181执1493号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季水星: 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季水星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81行审310号行政裁定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季水星罚款共计人民币71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共计受偿罚款人民币7150元,并同意该案予以结案。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17)浙1181行审310号行政裁定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