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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4民终866号

郑金广与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郑金广;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4民终866号

上诉人(原告):郑金广,男,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东丰县东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赵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郑金广因与被上诉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8)吉042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郑金广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郑金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8)吉042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郑金广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郑金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郑金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芳松

审判员崔鹏

审判员朱新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