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581民初2761号
原告:邓联峰,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虎,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邓联峰与被告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邓联峰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联峰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联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邓联峰负担。
审 判 员 张明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睿珲代理
书记员 尧芬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