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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81民初2761号

邓联峰与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联峰;李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581民初2761号

原告:邓联峰,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虎,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邓联峰与被告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邓联峰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联峰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联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邓联峰负担。

审 判 员  张明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睿珲代理

书记员  尧芬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