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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271号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小平、毛茂斌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毛茂斌;李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271号

申请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毛茂斌,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

申请人:李小平,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负责人:吴传辉。 申请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毛茂斌、李小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毛茂斌、李小平的银行存款1966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毛茂斌、李小平的银行存款1966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晓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

书记员  叶芷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