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刑终615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庚元,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魏应浩,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赖庚元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粤1391刑初2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赖庚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提讯了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1月,惠州市春满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原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山子头村山石小学校区内进行村庄公园篮球场工程建设。期间,被告人赖庚元以村庄公园工程篮球场处占用其土地为由,多次前往该工地阻挠施工:2018年1月18日,赖庚元到该篮球场破坏已经铺设好的40个用于排水的水泥盖板;2018年1月21日,赖庚元到该篮球场强行将篮球场外围放置的3条排水管拿走;2018年1月22日,赖庚元在霞涌街道办工作人员陪同下到该篮球场处指认其所属土地时,与村民证人赖某1因土地征收问题发生口角并掏出锯刀恐吓,导致工地工人不敢施工。经鉴定,被告人赖庚元多次到工地现场阻挠施工共造成施工方损失8020元人民币。2018年5月15日,春满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赖庚元表示谅解。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视频截图,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据此认为,被告人赖庚元无视国法,以霞涌街道山子头村村庄公园建设篮球场占用其土地为由,实施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强拿硬要、持凶器恐吓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赖庚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庚元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惠州市春满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庚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缴获的联塑200排水管3条,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被害公司惠州市春满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人赖庚元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赖庚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认定被损坏的水泥板盖的数量是40个的证据不足;2、5000元修复人工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水泥盖板的价值范畴;3、村庄公园项目用地并没有被征收,上诉人作为村集体组织成员之一,提出土地争议请求解决,是村民正当的权利;4、村庄公园是违法施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
经审理查明:山石小学占地约8.1亩,土地所有权为霞涌村委会山子头村小组,原由村民使用,后村小组统一收回建设山石小学使用,并补偿了上诉人赖庚元等村民。2018年1月1日,惠州市春满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霞涌街道办事处签订施工合同。后该公司在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山子头村山石小学校区内进行村庄公园篮球场工程建设。期间,上诉人赖庚元以村庄公园工程篮球场处占用其土地为由,多次前往该工地阻挠施工。当月18日,赖庚元到该篮球场破坏已经铺设好的40个用于排水的水泥盖板;当月21日,赖庚元到该篮球场强行将篮球场外围放置的3条排水管拿走;当月22日,赖庚元在霞涌街道办工作人员陪同下到该篮球场处指认其所属土地时,与村民证人赖某1因土地征收问题发生口角并掏出锯刀恐吓,导致工地工人不敢施工。经鉴定,被毁坏的水泥盖板、拿走的3条排水管及修复人工费等损失共8020元人民币。2018年5月15日,春满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诉人赖庚元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联塑200排水管3条。(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上诉人于2018年3月1日被传唤归案。3.扣押清单,证实三条联塑200排水管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惠州市春满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霞涌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5.悔过书,证实上诉人赖庚元于2018年5月14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并写下悔过书。6.谅解书,证实惠州市春满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决定不要求上诉人赖庚元赔偿损失,念其属于初犯且悔过表现好,其家属也表达了诚恳道歉,该公司对赖庚元的行为予以谅解。7.霞涌村民委员会山子头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证明位于山子头小组的村庄公园(原山石小学)隶属霞涌村委会管理,学校围墙内的土地权属其小组所有,于九十年代初期已征收。8.《关于霞涌山子头村小组村庄公园(原山石小学)土地权属及征收情况的说明》,由大亚湾国土分局出具,证明霞涌山子头村小组村庄公园(原山石小学)的土地属惠州大亚湾区霞涌街山子头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范围,该局未对该土地实施征收。9.《关于霞涌山子头村小组公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关于核定霞涌村委会等六个村庄公园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复函》、《资金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关于霞涌村委会山子头村小组村庄公园建设工程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关于征求霞涌村委会山子头村小组村庄公园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关于审查霞涌晓联径东等五个村庄公园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复函》、《关于山子头村小组村庄公园工程项目用地选址及方案设计的意见》,证明涉案村庄公园报建材料。(三)证人证言1.赖某2的证言:2018年1月18日下午16时许,他接到山子头学校施工队的电话说有个当地村民(赖庚元)以占用了其的个人土地为由阻扰他们施工,并要求他们停工。2018年1月21日,赖庚元又去学校球场阻挠施工,并将PC管拿走,施工队还拍了照片给他看。2018年1月22日,他和街道办工作人员还有赖庚元一起到学校球场指认土地,后来双方起了争执,赖庚元还拿出一把锯子威胁赖某1。2.赖某3的证言:他称山石学校改为村庄公园是已得到村民的同意,且保证了土地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政府出资建设的。在2018年1月中旬,施工方打电话来说有一名村民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1月中旬,施工方又打电话给他说叫赖庚元的村民又来现场阻挠施工,把排水道上的水泥盖板掀开并丢弃,埋下的塑胶水管也被损坏,赖庚元还拿走了几段塑胶水管。他向村长赖某2通报,赖某2明确表示土地没有争议,可以继续施工。1月22日,他约好赖庚元和赖某2到原山石村小学处理土地争议问题,他去到现场看到赖庚元怒气冲冲,不停地骂,施工工人都避开赖庚元。他打电话给赖某2催促其尽快过来处理,赖某2提供了村集体的土地资料,并向村里的老人家咨询过,表示施工处土地没有争议且原山石村小学土地都以每亩3000元征收赔偿过了。他们向赖庚元解释,但赖庚元还是坚持自己的意见,说这地没搞清楚前不准开工。随后有一位村民赖某1过来和赖庚元说土地已经征收过了,双方发生了口角,赖庚元掏出了一把锯刀威胁赖某1。3.赖某4的证言:他称听其他村民说山石小学的土地使用权是属于教育局,且这一块地已经在上世纪90年代以每亩3000元的价格被征收了,但是他表示不清楚征收款有没有已经给过村民。他表示山石小学在征收前是属于山子头村村民,而山石小学在建的篮球场的土地是属于他的,并没有赖庚元的土地。4.谭某的证言:她表示她当时是山子头村村长,山石小学的土地归属权是山子头村小组。上世纪90年代初,土地以3000元每亩的价格被征收了,并且将征收款都已经给回了村民,赖庚元也在其中。由于年代久远,收款单不清楚有没存档。她认为赖庚元是在无理取闹。5.李某的证言:2017年11月22日,他接到春满园公司建设山子头村小组公园的工程,12月初开始施工。2018年1月18日下午,有一名当地的村民来施工现场骂人,并将铺设好的40多个水泥板盖掀开丢弃;1月21日,这位村名又来到施工工地骂人,将排水渠的PC管抽出,未经他们同意直接将pc管搬上摩托车带走了;1月22日,该村民又一次来到现场谩骂他们,要求停止施工,且总共造成了8020元损失。他不知道赖庚元有无带凶器。6.赖某5的证言:他称当年筹建山石小学的土地是由山子头村小组提供,所以归属权也应当属于山子头小组。在上世纪90年代初,该地块以每亩3000元的价格被征收,且将征收款都已发放回给每家每户,赖庚元也在其中,当时的收款单都存档在村会计赖庆福处,赖庆福过世后,收款单都被其亲人烧掉了。他不记得在建的公园篮球场边上是否还有赖庚元的土地。7.黄某1的证言:2017年11月底,他的老板李某接到山子头小学的工程,并让他施工带队。2018年1月18日下午16时,有一个当地的村民不让他们施工,并把铺设好的水泥板盖掀起丢弃;1月21日下午16时,该村民又来到施工现场,警告他们不许施工,并将三节装好的PC管抽出拿走;到了1月22日10时许,该村民又来到现场骂骂咧咧,并且携带了一把锯刀恐吓他们,导致现场施工中断。赖庚元来现场阻挠施工时没有动手打人。8.赖某1的证言:2018年1月22日,他在准备去饭店上班的路上,路过山子头村原山石小学就听到赖庚元和赖某2争论山石小学球场边的地。然后,他就进去和赖庚元说,那地不是他的,而且也已经补过钱了。赖庚元就很激动地骂他,并掏出锯刀威胁他。他们没有发生肢体冲突。9.雷某的证言:2018年1月18日,一名男子到山子头村工地阻挠施工,将铺设好的水泥板盖掀开丢烂;2018年1月21日下午,该名男子第二次来到工地,将3条埋在水渠里的PC管强行抽走,并且用粗口骂人。2018年1月22日上午,该名男子第三次跑到工地骂他,导致他们无法继续施工。后来他打电话给村长,村长和街道办人员一起过来了。有同村一个身材较胖的男子过来说这地的事情,两人又吵起来,那闹事的村民就从袋里掏出一把刀比划,吓得他们不敢施工。该名男子一直强调球场上施工的土地是他的,但没有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前两次闹事的时候该名男子给他们每个工人拍了照,并且言语威胁他们以后会找他们麻烦。10.赖某6的证言:山子头小学原名叫山石小学,小学地皮征收一事他大概了解。山石小学篮球场地块朝北位置24平方×21平方原归属权是赖某4,篮球场朝南的位置原权属权是他,篮球场西面朝围墙方向,围墙朝西面村道方向原归属权是赖庚元。整个篮球场没有赖庚元的地块。山石小学地块在上世纪90年代初,村里以每亩3000元的价格被征收,征收款已经给过村民了。11.证人黄某2的证言:2018年1月,春满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霞涌山子头村山石小学校区内进行村庄公园篮球场工程建设。期间,一名当地60多岁的村民以村庄公园工程篮球场处占用其土地为由,多次在工地阻挠施工,但并没有拿出任何材料证明其土地的所有权;2018年1月18日,该村民强行破坏已经铺设好的40个水泥盖板;2018年1月21日,该村民再一次来到篮球场的施工现场阻挠,并将铺设在球场边水渠里的PC水管强行拿走;在第三次阻挠施工的时候,该村民携带了一把锯木刀到现场恐吓威胁。他将情况反映给当地村干部,村干部表示该地在建设学校的时候已经补偿过村民了。在阻挠施工期间,这位村民给他们造成了8020元的损失。(四)上诉人赖庚元的供述施工区域有三分之一是属于他的田地,在以前建学校的时候是由村委会将土地出租,当时并没有得到政府的补偿款,每年收取十几万的租金也没有得到过一分钱,他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停止施工都没有得到结果,于是他就多次到施工现场,第一次他就将工地的40块水泥板强行掀起丢弃,第二次他看到施工人员在他的土地埋排水管他就拿走了3段塑胶排水管,第三次他到现场要求街道办工作人员归还土地时,和一名叫赖某1的人起了争执,赖某1走到他面前好像要打他,于是他拿出了一把锯子自卫。在施工期间,他向施工单位索要合法的施工证明,施工单位都无法提供。(五)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毁40块光大水泥盖板价值2600元人民币,3条联塑牌排水管价值420元人民币,修复人工费共5000元人民币,合计8020元人民币。(六)相关笔录1.辨认笔录,黄某2、赖某3、李某、黄某1、赖某1、雷某辨认出赖庚元。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七)视听资料1.现场照片、地块红线坐标草图、地块卫星影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视频光盘,证明赖庚元阻挠施工现场情况。3.指认照片,黄某2对赖庚元阻挠施工的照片进行了指认。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赖庚元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强拿硬要、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严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赖庚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赖庚元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结合证据,现综合评析如下:1、关于涉案土地的权属问题。经查,霞涌国土资源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山子头小学(山石小学),位于霞涌村委会山子头村小组禾场坳地段,占地面积2058.5平方米,经核查2012年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显示,该小学用地在山子头村小组的确权范围内。霞涌村委会山子头村小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山石小学占地约8.1亩,土地所有权为霞涌村委会山子头村小组;证人谭某、赖某5、赖某3等证言证实,该土地属于山子头村小组所有,已被征收了,相关征收款已经发放给赖庚元等村民,上诉人赖庚元上诉提出上述土地地块属其所有于理无据,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意见。本案的证人证言、上诉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诉人赖庚元以村庄公园工程篮球场处占用其用地为由,实施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强拿硬要、持凶器恐吓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恶劣,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汉加
审判员 邱志勇
审判员 黄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袁琼君
书记员冼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