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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810号之二

刘开兴、赵国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开兴;赵国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8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开兴,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国涛,男,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刘兴开与赵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赵国涛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刘开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传唤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2018年3月6日、2018年7月11日、2019年1月12日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冻结了赵国涛在郑州市高择置业有限公司的购房款,案外人对该笔款项提出了异议、复议并另行起诉,该笔购房款暂不能执行到位;4、2019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赵国涛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向其告知本院对该案件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告知其该案件已立案超过三个月,本院将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刘兴开尚未实现的债权495108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