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5民初423号
原告:吴亚红,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黄鑫,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吴亚红与被告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吴亚红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亚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688元,减半收取为2844元,由原告吴亚红负担。
审判员 宋任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