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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7573号

郑争杰、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争杰;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7573号申请执行人郑争杰,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法定代表人武智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争杰与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7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18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0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

一、2018年10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2018年11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2018年12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三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2019年1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五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

二、已履行0元。

三、2018年10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2018年11月28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材料款562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7021元、执行费809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91民初7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