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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2民初4713号

李某1、李某2等与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2民初4713号

原告:李某1,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李某2,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俩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才,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3,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第三人:李某4,女,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第三人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李某1、李某2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2元,减半收取计3491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负担。

审 判 员 李献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虹娇 代

书记员 胡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