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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民初42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陈军国、詹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陈军国;詹笑花;龙岩市新罗区龙津扶贫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42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九一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6511724F。

法定代表人:王立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圣平、赖春燕,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国,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詹笑花,女,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龙津扶贫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莲庄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建东,经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被告陈军国、詹笑花、龙岩市新罗区龙津扶贫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