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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82执恢147号之二

汝州市豪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汝州市豪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82执恢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豪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西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万红玲,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小屯镇张村。

法定代表人:宋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豪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豪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欠款322796.5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悬移支架13套(10350.00元/套)、阻燃电缆380米(101.60元/米)、非标24kg道轨186根(752.40元/根)上述物品数量以实际测量过磅为准,因在淘宝网上拍卖时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悬移支架13套(10350.00元/套、折价:94185元)、阻燃电缆380米(101.60元/米、折价:27025.6元)、非标24kg道轨186根(752.40元/根、折价:97962.48元)上述物品数量以实际测量过磅为准,共作价219173.0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汝州市豪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抵偿本案案款322796.51元及利息中的219173.08元,上述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汝州市豪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  郭天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