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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3执恢458号

申请执行人张光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张光忠;王庆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523执恢458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忠,男,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王庆,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光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2005)江安刑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庆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款28273.68元及其利息、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王庆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晏中国

审判员 刘 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