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1刑更343号

邓加文诈骗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邓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43号 罪犯邓加文,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7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加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3699元及无法估价的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加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4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加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加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薛晴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