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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8民初1799号

李龙君与徐俊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龙君;徐俊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8民初1799号

原告:李龙君,女,汉族,1992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亭,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俊棋,男,汉族,1993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原告李龙君与被告徐俊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俊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相关事实2018年1月,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10000元,承诺于2018年6月6日前向原告还清。原告分别于2018年1月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00元、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50000元、于2018年1月5日通过其交通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30000元、于2018年1月22日通过被告自己提供的拉卡拉POS机向被告转账30000元、于2018年1月23日通过中国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39900元、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元、通过其交通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50000元,共计210000元。被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原告偿还1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再未归还剩余200000借款。原告因本案支付公告费390元。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应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俊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龙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自2018年6月7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款项偿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71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由被告徐俊棋承担。原告李龙君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徐俊棋应将其所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李龙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久 莉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子

人民陪审员 陈 婷 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