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581民初3153号
原告:段霞,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肖育红之妻。
原告:肖某,男,200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肖育红儿子。法定监护人:段霞,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肖某1,女,200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肖育红的女儿。法定监护人:段霞,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肖化斌,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肖育红父亲。
原告:李小英,女,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肖育红母亲。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显乐,男,武冈市司马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峰,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深圳市锦瑞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钟屋牌坊**江淮4S店副**,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X3413。
法定代表人:李本武,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XB583。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受理原告段霞、肖文、肖雅婷、肖化斌、李小英与被告肖峰、深圳市锦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段霞、肖文、肖雅婷、肖化斌、李小英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肖峰、深圳市锦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霞、肖文、肖雅婷、肖化斌、李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霞、肖文、肖雅婷、肖化斌、李小英负担。
审 判 长 肖湘杰
人民陪审员 蒋运炎
人民陪审员 肖丙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文峰代理
书记员 向 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