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6民初3301号
原告:苏玉迎,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
负责人:刘旺,经理。
被告:郑倩,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郑宝龙,男,成年,汉族,山东省泗水县。 原告苏玉迎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郑倩、郑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苏玉迎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玉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00元,由原告苏玉迎负担。
审判员 安宝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