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4民初5839号
原告:关玉峰,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
负责人:王立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娜,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韩东凯,男,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关玉峰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冯娜、被告韩东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关玉峰于2019年1月16日以本案需增列无责车保险公司为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关玉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关玉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关玉峰负担。
审判员 张亚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