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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22民初285号

梨树县榆树台北方饲料厂职工代表31人与吴俊义、欧向艳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榆树台北方饲料厂职工代表31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2民初285号 起诉人:梨树县榆树台北方饲料厂职工代表31人。

诉讼代表人:韩国忠,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现住梨树县

诉讼代表人:田战滨,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现住梨树县 2019年1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称:吴俊义于2004年11月1日违背原梨树县榆树台北方饲料厂31名全体职工的意愿,以个人名义与梨树县轻工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私自签订了企业租赁合同(从2004年11月1日始至2024年10月31日止,租赁期限为20年,每年承包金5000元,总计租金100000元)。在承包期内,吴俊义违反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擅自侵犯全体职工的合法共同财产权利,于2006年4月18日将原梨树县榆树台北方饲料厂仅有的15间临街商用门房和面积199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以超低价格60000元卖给自己妻子个人。2015年吴俊义、欧向艳怕引发全体职工反对和争议,二人演绎了一出假戏真唱的序幕,欧向艳将吴俊义告上法庭,法院以欧向艳、吴俊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受理了此案,该院在不了解事情真相不作现场调查的情况下,草率作出了一审判决(即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欧向艳、吴俊义用法院判决侵犯职工的合法权利,掩盖事实真相,欺骗北方饲料厂全体职工,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严重的侵犯了北方饲料厂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贵院作出的(2015)梨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诉讼费用由欧向艳、吴俊义承担。 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在起诉状中称是梨树县榆树台镇北方饲料厂的职工,并提供了加盖梨树县榆树台北方饲料厂公章的职工名单(该名单系复印件,来源不祥),诉讼请求是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梨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的原告是欧向艳,被告是梨树县榆树台北方饲料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据该条规定,只有第三人才能提起撤销之诉,而本案的起诉人是原梨树县榆树台镇北方饲料厂职工,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梨树县榆树台北方饲料厂职工代表3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