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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刑终526号

526高方刚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高方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刑终52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方刚,1975年8月6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高方刚曾因盗窃2015年3月2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14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抢劫罪2012年7月18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20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9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方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8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方刚犯盗窃罪一案,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苏0324刑初71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高方刚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高方刚将非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方刚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方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方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方刚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方刚撤回上诉。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刑初7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慧雅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庄 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静

书记员吕浩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