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5刑初7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友香,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2013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8﹞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友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友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周友香在位于武汉市汉阳区X村X号X楼X号家中,以现金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共净重0.08克彩色广告纸包装灰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1袋贩卖给余某,以现金人民币100的价格将共净重0.18克透明塑料袋装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2颗贩卖给张某,并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胡某1、王某1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从被告人周友香随身携带的小方包内查获共净重6.66克灰白色粉末毒品海洛因4袋、共净重0.1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友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办案说明,证人余某、张某、胡某、王某、沈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称量、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毒资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微信聊天记录、通讯记录等书证及被告人周友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友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中甲基苯丙胺0.37克,海洛因6.7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友香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友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友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友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江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