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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5刑初2388号

斯马义·买买提等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斯马义·买买提;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5刑初23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隋鹏涛,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女,1997年3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亚峰,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2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犯抢夺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及其指定辩护人隋鹏涛、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及其指定辩护人张亚峰、翻译人麦热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于2018年5月16日22时许,伙同阿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北侧马路,抢夺被害人张某(女,26岁,北京市人)苹果7plus手机1部(128G,黑色,国行),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于2018年5月19日1时许,伙同阿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西侧路边,抢夺被害人苏某(女,21岁,陕西省人)苹果7plus手机1部(128G,粉色,国行)。

三、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于2018年5月19日21时许,伙同阿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北桥南侧路边,抢夺被害人桑某(女,19岁,陕西省人)挎包1个,内有手机1部(64G,黑色,OPPOR11)、150元人民币等物,经价格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人民币。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于2018年5月22日被查获归案,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于2018年5月20日被查获归案。涉案OPPO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桑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当庭辩称,其没有和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商量抢夺的事,也没有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和阿某提供摩托车,不构成抢夺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犯抢夺罪的证据仅有同案犯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的供述,证据不足,抢夺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2、被告人系初犯,迫于生活压力实施犯罪,主观恶性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伙同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及阿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夺他人财物,由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提供摩托车,阿某驾驶摩托车,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坐在后座实施抢夺,事后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负责销赃,其中:2018年5月16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光华路夺取被害人张某(女,26岁)黑色Iphone7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00元);2018年5月19日凌晨1时35分许,在本市朝阳区团结湖夺取被害人苏某(女,21岁)玫瑰金色Iphone7plus手机1部;2018年5月19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北桥夺取被害人桑某(女,19岁)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150元、黑色OPPO牌R11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斯马义·买买提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归案,黑色OPPO牌R11型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桑某,其余赃款物已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16日22时许,我骑着共享单车沿着光华路北侧走,我当时戴着耳机听歌,左手拿着苹果7plus手机,当我骑到光华路嘉里商场南侧天桥下时,有一辆两轮摩托车或电动车从我后面超过我,随后把我手中的手机拽走了,车上一人骑车,一人坐后面,该人比较胖。我也没看清是哪个人把我手机拽走的。2、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19日1时35分许,我骑小黄车至朝阳区团结湖路边时,突然从后面过来一辆电动车,一人开车,一人坐后座,他们经过我身边时,坐后座的人将我手中的手机抢走了。手机是苹果7plus,抢我手机的人很胖。3、被害人桑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19日21时许,我走在朝阳区十八里店北桥准备过马路时,过来一辆电动车,坐在后座的女子抢我手里的手包,我当时未松手,后座的女子用右脚踹我腹部一脚,我松开手包,对方驾车朝老君堂环岛附近跑了。我包内有现金100余元、身份证和银行卡、1部OPPO手机。4、证人阿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是司马让我骑摩托车带着麦尔哈巴每天去抢手机,我负责骑摩托车,麦尔哈巴负责坐后座抢,抢完手机后麦尔哈巴联系司马,由司马联系买家把抢的手机卖掉,卖掉手机的钱司马拿一半,我和麦尔哈巴拿一半。我和麦尔哈巴的钱都用于吃饭、住店等日常消费了。司马提供的摩托车,加油也由司马负责。阿某辨认出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就是提供摩托车的人。5、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宾馆房间住了两名女子,一个很胖,一个较瘦,是较瘦的女子交的房费。她们基本每天都外出,晚上22时以后回来。她们有一辆黑色烧油的摩托车,有时候骑摩托车外出,有时打车。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抢手机的价值。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阿某辨认出作案地点。8、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证实,2018年5月19日凌晨1时35分,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和阿某驾驶摩托车跟随被害人苏某的情况。9、搜查笔录证实,民警从北京市朝阳区宾馆前院查获摩托车1辆,从7405号房间查获OPPO手机1部。10、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OPPO牌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桑某,摩托车扣押在阿某抢夺一案中。11、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曾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1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的身份情况。1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中部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归案的情况。14、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8年4月我通过一个拉黑车的男子认识了阿某,我们加了微信。有一次她让我到十里河去吃饭,到了以后我看见她和另一个胖胖的女子在一起,她们说没地方住,我就把她们带到我住的垡头那边的宾馆,我住一张床,她们俩人住一张床。第二天,我发现阿某吸毒,我就离开宾馆,没再回去过。我没送过麦尔哈巴摩托车,也没借给她们摩托车让她们去抢夺,也不知道她们骑摩托车去抢夺的事,我没给这辆车加过油,也没有帮助她们联系销赃手机的事。15、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我和斯马义·买买提商量抢手机,由我和阿某骑摩托车去抢手机,阿某负责骑摩托车,我负责抢手机,斯马义·买买提负责给摩托车加油和卖抢来的手机,卖的钱我和斯马义·买买提平分。2018年5月16日晚上我和阿某骑摩托车到处转,看见一个姑娘骑着共享单车,她左手拿着手机,我们就骑着摩托车跟在她后面,跟了4、5个红绿灯,对方拐到一条小路上,我就让阿某骑车超过那个姑娘,超车的同时我用右手把那个小姑娘左手拿的手机抢走了。抢完后我给斯马义·买买提打电话,斯马义·买买提过来将这部手机拿走卖掉了,卖了1800元,给了我600元。这些钱我和阿某一起吃饭、住宾馆、买东西了。5月19日凌晨1点多,我和阿某骑摩托车到三里屯附近的一条马路上,看见一个姑娘骑着共享单车,左手拿着手机,我们就骑摩托车跟在她后面,在超车时我伸手将那个姑娘的手机抢了过来,我们就骑车跑了。我给斯马义·买买提打电话,他说有一辆车来我们住的宾馆,我把手机交给对方,他们就开车走了,我问斯马义·买买提为什么不给钱,他说手机让别人看看值多少钱再给。当天下午3点多,我和阿某出去吃饭,在回宾馆的路上,看见一个姑娘边走边玩手机,我们骑车经过时我就把她的手机抢走了。我们回宾馆后就睡觉了,后来警察来宾馆把我们抓了。上述证据材料,均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无视国法,为谋私利,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犯抢夺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同案犯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和阿某的供述,能够证实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实施了事先预谋、提供犯罪工具、事后销赃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的共犯,其当庭辩解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曾因犯罪行为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此次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当庭认罪,悔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斯马义·买买提、麦尔哈巴·阿卜杜热伊木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六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其中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桑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蕾

人民陪审员  周学芳

人民陪审员  邢海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习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