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雄,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汪佩,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雄因与被上诉人汪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0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雄于2019年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上诉人李雄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海涛
审判员 万丽丽
审判员 杨 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仵霞
法官助理李宝霞
书记员卢园园
书记员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