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2执72号之一

田秀玲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田秀玲;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秀玲,女,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楼**315。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田秀玲与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8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志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18872元。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2872.0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干警前往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找到该公司。4.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消费。5.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18872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81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宝生

审判员  李京耀

审判员  苏向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辉

书记员刘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