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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财保33号

陈亮、李荣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亮;李荣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财保33号

申请人:陈亮,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被

申请人:李荣民,男,汉族,1968年7月5日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人陈亮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鲁J×××××号小型客车,保全金额15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J×××××号小型客车,保全金额15000元。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陈亮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