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3民初23835号
原告:中房集团南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10922763W。
法定代表人:瞿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敌,广东百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410568218。
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658678。
负责人:杨帆,总经理。
被告:林和雄,男,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振光,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729543。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0247834。上述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房集团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小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敌,被告二林和雄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尧振光、黄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房集团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多收取原告的工程款3845879.21元,退还以物抵债的原告在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6.67%的股权。后增加诉求二被告连带返还不当得利4945879.21元占用期间的利息4355783.23元(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应支付利息至实际返还不当得利之日止)。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
一、两个被告连带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3845879.21元,并退还以物抵债的原告在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6.67%的股权,二、两被告连带返还不当得利占用期间的利息4355783.23元,这个是从暂时计至2018年9月30日。
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但根据原告方提出的诉求涉及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不符合“一案一诉”原则。经释明仍然坚持其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房集团南方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受理费96,33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勤
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
人民陪审员 魏光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莉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