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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82行审7号

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志立、颜业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志立;颜业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1382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梅亭路。 法定代表人旷庆贤,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志立,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颜业红,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涟源市征决[2018]X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涟源市征决[2018]X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李志立、颜业红于2017年2月11日违法生育第3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2016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志立、颜业红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636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32720元。该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李志立、颜业红。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两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2720元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笔录、户籍证明、收入证明、所在村委会证明、告知书、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涟源市征决[2018]X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涟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涟源市征决[2018]X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李志立、颜业红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32720元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费390元,由被执行人李志立、颜业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少清

审判员  李 勍

审判员  吴建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龙益

书记员梁妩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