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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7财保6号

王西方与李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西方;李锋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7财保6号

申请人:王西方,男,汉族,1949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向前,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系王西方之子。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一切保全事宜。

被

申请人:李锋立,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申请人王西方与被申请人李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锋立所有的豫C×××**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申请人王西方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向前所有的现金XXXXX元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西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锋立所有的豫C×××**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王西方先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贺静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