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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刑初52号

郭守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郭守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03刑初5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守金,男,1949年3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曾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5月、2010年2月、2011年9月三次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9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守金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守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守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守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守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守金乘坐一辆由北向南的行驶的合肥市4路公交车,伺机盗窃。见被害人张某背着双肩包站在车厢后门口,遂贴身上前,趁其不备,将其背包拉链拉开,将双肩包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盗走、藏在自己外套内侧右腋处,后趁公交车停靠在四牌楼站牌时下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发现钱包被盗后报案,2018年11月9日晚,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民警在合肥市常青街道监狱宿舍将被告人郭守金抓获。被告人郭守金归案后如实供认了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当日,郭守金退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0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守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监控截图照片及监控视频光盘1张;被害人张某的报案单、陈述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与被告人郭守金的供述可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守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郭守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守金有前科劣迹,应从严处罚。被告人郭守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被害人现金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守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