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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刑更286号

刘移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刘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286号罪犯刘移,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残犯。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湘13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湘13刑终374号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9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9年1月2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刘移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11月共获表扬1次,并余425分;20118年获劳动改造加分60分,专项加分6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刘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移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移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三个月,服刑期至2019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国银

审判员  黄兴茂

审判员  李 雪二O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书记员何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