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24178号
原告:杨智平,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韩仁敏,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原告杨智平与被告韩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杨智平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智平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智平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从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