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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4178号

杨智平与韩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智平;韩仁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24178号

原告:杨智平,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韩仁敏,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原告杨智平与被告韩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杨智平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智平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智平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从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