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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301号

301锦丰镇店岸经济合作社与李桂芳、徐兰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锦丰镇店岸经济合作社;李桂芳;徐兰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301号

原告:锦丰镇店岸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店岸村。

负责人:茅桂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华,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芳,男,194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徐兰芬,女,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锦丰镇店岸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李桂芳、徐兰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锦丰镇店岸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丰镇店岸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丰镇店岸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丰镇店岸经济合作社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