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301号
原告:锦丰镇店岸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店岸村。
负责人:茅桂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华,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芳,男,194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徐兰芬,女,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锦丰镇店岸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李桂芳、徐兰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锦丰镇店岸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丰镇店岸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丰镇店岸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丰镇店岸经济合作社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