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202财保16号之一
申请人:谭乐成,男,194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
申请人:魏述法,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申请人谭乐成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述法鲁SF××××号(临牌)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单保函:BH2060904852019000002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乐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魏述法鲁SF××××号(临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二年,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 案件申请费220元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冯立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亓东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