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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21执异4号

王立波对赵江远与范学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江远;范学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21执异4号 案外人王立波,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申请执行人赵江远,男,195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被执行人范学芬(死亡)。 本院在审查(2019)吉0621执异4号王立波提出案外人异议一案中,2019年1月16日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案外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立波撤回异议,终结(2019)吉0621执异4号案件的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维胜

人民陪审员  郭晓奇

人民陪审员  王玉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凤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