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729执5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学义,男,生于1966年10月10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
被执行人:王绍宏,男,生于1975年2月3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本院在李学义与王绍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绍宏尽快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灵商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王绍宏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绍宏在你单位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