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晋0729执512号之二

李学义、王绍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学义;王绍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729执5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学义,男,生于1966年10月10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

被执行人:王绍宏,男,生于1975年2月3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本院在李学义与王绍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绍宏尽快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灵商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王绍宏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绍宏在你单位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