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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30民初492号

邹德国与陈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德国;陈景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30民初492号原告邹德国,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陈景一,男,60岁,汉族,农民。

原告邹德国与被告陈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李海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德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文占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利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