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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321号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嘉宝燊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嘉宝燊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0308行审321号申请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路**市场监管局大楼,统一信用代码11440300699089394T。负责人林顺辉,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温龙。委托代理人银丹,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嘉宝燊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宝乐新村1巷**402一信用代码91440300795405916L。法定代表人刘宝社。申请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03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质宝食罚字[2018]械5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存在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质宝食罚字[2018]械5号)。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杨   琨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琳(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