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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刑更1085号

夏忠政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夏忠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5刑更1085号罪犯夏忠政,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佛城法少刑初字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忠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7月15日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刑执字第2817号裁定减刑六个月。2017年1月20日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刑更164号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夏忠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夏忠政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忠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王均红

审判员  陈川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祚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