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81民初146号
原告:安徽天紫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外环南路天红公司院内第(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4554372J。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峰,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双义,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张美玉,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安徽天紫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双义、张美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安徽天紫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紫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吕双义、张美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紫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天紫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德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姜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