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25执异1号

(2019)内0425执异1号韩国春与赵玉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4-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滨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韩国春;赵玉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425执异1号异议人(案外人):内蒙古滨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汉新城****楼**。

法定代表人:佟敬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军,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韩国春,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赵玉水,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赤峰市,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在本院执行韩国春与赵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滨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对冻结赵玉水账户内95000元资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内蒙古滨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滨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内蒙古滨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请求。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葛海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