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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2民初8232号

高峰与禚孝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峰;禚孝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2民初8232号

原告:高峰,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乡银杏村**,居民,住,

被告:禚孝升,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乡新村三村,居民,住该村,原告高峰与被告禚孝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高峰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峰负担。

审判员  郑海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美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