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2民初8232号
原告:高峰,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乡银杏村**,居民,住,
被告:禚孝升,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乡新村三村,居民,住该村,原告高峰与被告禚孝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高峰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峰负担。
审判员 郑海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美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