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82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桂霞。被执行人张希轩。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桂霞与被执行人张希轩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1民初177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希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1民初177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 彭树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