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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1执334号

刘桂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桂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82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桂霞。被执行人张希轩。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桂霞与被执行人张希轩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1民初177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希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1民初177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  彭树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