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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3民初91号

毋秀芳与侯孬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毋秀芳;侯孬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3民初91号

原告:毋秀芳,女,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广富,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侯孬旦,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毋秀芳诉被告侯孬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1月16日,原告毋秀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毋秀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毋秀芳负担。

审判员  雒彩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