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电联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水区经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3660XK。
法定代表人:申淑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好丽,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领,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中国香港籍居民,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亮,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梦,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广电联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大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2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广电联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广电联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广电联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590元,减半收取24295元,由上诉人河南广电联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李文兵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