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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刑更94号

李茂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茂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94号罪犯李茂成,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8)玉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茂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0月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刑执字第366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执字第41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5年4月1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执字第52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7月14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刑更110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8年12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李茂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18年9月折表扬5次,余585.39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李茂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茂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茂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五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兴茂

审判员  文国银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书记员徐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