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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3民初93号之一

吴同富与袁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同富;袁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93号之一

原告:吴同富,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袁永亮,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袁永亮的银行存款100000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五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梓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