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03刑初13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宁,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于淄博市周村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8〕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宁宁、李林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至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徐宁在其住处张店区××园××楼××单元××号,共四次分别容留王某1、王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办案说明、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截图、视听资料、被告人徐宁供述及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洪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