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刑初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金生,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金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4月25日上午,在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樊家村,被害人樊某某在帮本村村民樊某1建房过程中,不慎将被告人孙金生家电线刮断,樊某某随即找人将电线修好。被告人孙金生因怀疑自家电线没有修好,就于当日下午14时许,将一辆电动车放在门前道路上,阻挡樊某某的施工车辆通行。在樊某1找被告人孙金生理论时,孙金生与樊某1因言语不和相互厮打,孙金生从地上捡起一块瓦片扔向站在一旁的被害人樊某某,致使樊某某右侧上颌骨骨折、右侧颧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孙金生被电话传唤归案。被告人孙金生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樊某某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经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孙金生被传唤到案后,以案发时醉酒记不清为由,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18年7月3日,被告人孙金生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其才如实供述了其对樊某某刮坏其家电线怀恨在心,酒后将樊某某打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金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病历,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一宗,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证人樊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金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金生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金生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孙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金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邢爱华
人民陪审员 李宏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