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23民初1987号
原告:四川鼎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6998213H。
法定代表人:陈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承东,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礼全,男,生于1970年9月2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林,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四川鼎传置业有限公司与赵礼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鼎传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传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传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78元,减半收取33,039元,由原告四川鼎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荣超
审判员 李 为
审判员 舒 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韩俊
书记员徐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