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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303号

河南伟达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泉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伟达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泉鑫建材有限公司;闫国通;朱召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永安街道办310国道北。

被执行人:郑州泉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楼**。

被执行人:闫国通,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被执行人:朱召伟,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本院在执行河南伟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泉鑫建材有限公司、闫国通、朱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63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泉鑫建材有限公司、闫国通、朱召伟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48016.2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振江 来源:百度搜索“”